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非法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对外招用劳动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海高院意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作出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非法发包、转包的组织或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杨浦区劳动仲裁前置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包括加班工资?上海高院意见:不包括加班工资。首先条、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杨浦区劳动仲裁前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或雇员之间因劳务报酬等引发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上海高院意见: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海高院意见:倾向认为,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5条规定来看,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而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明确规定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赔偿实际损失的方式来获得救济。故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支付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对于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恢复劳动关系的纠纷应当受理。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上海高院意见:我们认为,如双方当事人对给付经济补偿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已支付或支付金额大小有争议的,从快速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该经济补偿如在“一裁终局”标的额范围内的,可通过“一裁终局”的途径解决。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一裁终局”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杨浦区劳动仲裁前置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或者合同期限成立。杨浦区劳动仲裁前置
部分案件可胜诉后收费,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赔偿,专注办理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汽车房屋或者住补贴等等特殊待遇的处理?上海高院意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杨浦区劳动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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